文化和旅游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71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
咸顺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保护游客生命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规定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用于游客权益损害赔偿以及垫付紧急救助费用。旅行社设立时须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相应保证金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存入20万元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存入140万元保证金。人民法院认定旅行社损害游客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可以从旅行社的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游客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保证金数额降低50%。
保证金制度设立以来,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降低预付费用损失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二、优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受新冠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加大扶持力度的决策部署,文化和旅游部自2020年起连续调整保证金政策,支持旅行社纾困解难。目前,旅行社可全额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至2024年3月31日,保证金政策的调整为旅行社企业释放现金流超过96亿元,对有效支持旅行社应对阶段性经营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旅游业发展形势,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保证金改革工作,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2021年6月,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创新保证金交纳方式,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积极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开发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旅行社投保后可持保单向银行申请保证金担保;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开展保险直接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保证金试点工作;支持旅行社根据自身经营条件,从存款、直接取得银行担保、凭保险保单取得银行担保方式中灵活选用一种方式交纳保证金,试点地区还可直接使用保险交纳保证金。目前已陆续批复同意海南、山西、山东、河北、江西、陕西、青海、上海、浙江、安徽、北京、天津、湖南、甘肃等14省(市)开展保证金试点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修订保证金交纳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旅游业发展形势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计划在旅游市场秩序逐步规范的情况下,适时征求各方意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改革保证金交纳制度,妥善解决旅游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发挥旅行社协会在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在法律支撑、资金监管、配套措施等方面加强研究,引导和支持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二是总结保证金试点经验。及时跟踪试点进度,总结推广各地探索出的好的经验和做法,组织宣传报道,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推动试点工作更好开展,取得更好的实效。
三是扎实推进保证金改革。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适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保险替代现金交纳保证金,在确保游客和旅行社相关权益的基础上,有效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感谢您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文化和旅游部
2023年9月15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010-59881841)